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局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局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局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第三條 局法制機構負責對下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
(一)應當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行政處罰;
(二)按規定應當實施且非應當場實施的行政強制;
(三)對重大環境違法案件實施的掛牌督辦;
(四)其他局機關負責人經集體討論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簽發前,由具體承辦業務處室、單位(以下簡稱“承辦機構”)報其主管領導同意后送審;應當提交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的,集體討論前送審。
需要征求局內其他業務處室、單位或者其他部門意見的,承辦機構應當在送審前征求意見。承辦機構應當預留法制審核合理時間。
第五條 送審時,承辦機構應當按《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規定提交調查報告、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意見及情況說明、執法決定書代擬稿、承辦機構集體討論記錄等全部相關材料和目錄清單,并對材料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情況說明應當載明認定的事實和認定證據、依據等內容。超出局職權范圍需要移送其他部門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見。
局法制機構認為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予以補充。
第六條 局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可以組織環保、法律等有關專家、顧問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研討論證,并邀請承辦機構參加;必要時,對復雜、疑難案件征詢上級部門意見或者提請執法解釋。
第七條 法制審核以書面審查為主;提出的意見或建議,經主管法制機構的局領導同意后,交承辦機構。
對事實定性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見的提出繼續調查建議;對執法文書不規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建議。對繼續調查、程序糾正的,由承辦機構調查、糾正后重新送審。
第八條 局法制機構在收到送審材料后,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或者特殊情況的,經局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專家論證、征詢意見、提請解釋期間不計入審核期限。
第九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局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后,應當提交局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由承辦機構提交集體討論。
第十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后,由承辦機構負責執行并做好立卷歸檔工作;需要備案的按規定辦理報備手續。
第十一條 納入法制審核范圍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由承辦機構提供該類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程序、證據等清單,經主管局領導簽批后交局法制機構;法制機構據此編制法制審核內容清單。
第十二條 局法制機構結合法制審核工作實際情況,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或者重復出現的問題對承辦機構提出一次性執法建議。局法制機構可以結合法制審核工作實際情況編制典型案例等,承辦機構應予配合。
第十三條 局法制機構對下級行政執法機關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進行指導。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適用《河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局法制機構負責解釋并于印發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審計局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