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局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在市長和審計廳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3.對市屬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定州市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市屬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
7.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12.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3.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4.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二)審計機關的權限
1.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3.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4.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5.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7.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二、審計監督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裁量基準制度等規范性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四)《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五)《河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
(六)《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1996〕審投發第105號);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8號);
(八)《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
(九)《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
(十)《河北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冀辦發〔2011〕57號);
(十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十二)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預算、計劃和合同;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制度和績效目標;被審計單位的歷史數據和歷史業績;公認的業務慣例或者良好實務;專業機構或者專家的意見;其他標準。
三、執法程序、執法制度、執法規范等規范審計監督行為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令第8號)。
四、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審計監督檢查情況等依法應當公開的執法結果
凡審計局統一組織審計的審計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內容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審計結果外,原則上都要向社會公告。公告審計結果一般包括以下內容:被涉及單位基本情況及審計評價意見;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審計處理處罰及建議;審計整改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其他認為需要公告的內容。
五、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定州市人民政府裁決。
(二)除了可以提政府請裁決的審計決定外,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六、群眾投訴舉報的方式、電話,受理條件、受理反饋程序
(一)群眾投訴舉報可采取來信、來訪、網上信訪等方式。
1.來信、來訪地址:定州市刀槍街6號定州市審計局,郵政編碼:073000
2.受理電話:0312-2587227
(二)受理條件:屬于審計局審計管轄范圍的工作事項。
(三)受理反饋程序。來信或來訪--辦公室登記--辦公室主任審批--局領導批示--交辦相關單位或部門--相關單位或部門辦理結案上報--局辦公室簽收--答復信訪人--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