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冀定)應急罰〔2024〕執(zhí)法三中隊 0022 號
被處罰單位:定州市星亞金屬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定州市李親顧鎮(zhèn)留宿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xxx 職務:經理
郵政編碼:073000 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違法事實及證據:1、鹽酸儲罐區(qū)未設置洗眼器,鹽酸儲罐區(qū)出口處法蘭未設置防噴濺裝置,配電室內柜門未接地線。
主要證據包括:證據一:現場照片;證據2:現場檢查記錄一份((冀定)應急現記〔2024〕執(zhí)法三中隊0022號);證據三:《詢問筆錄》一份。證明2024年9月4日你公司存在鹽酸儲罐區(qū)未設置洗眼器,鹽酸儲罐區(qū)出口處法蘭未設置防噴濺裝置,配電室內柜門未接地線的問題。
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遵照《河北省應急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裁量幅度中較重違法情況的規(guī)定:處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人民幣30000元(叁萬元整)的罰款 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保定銀行定州支行 ,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024年09月24日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