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文罰字〔2024〕第9號
當事人:定州財禾書店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92130682MAOG3KXXXX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曹立衛
住所(住址):定州市高蓬鎮XXX村
違法事實:2024 年9月13日 9時45分我局執法人員王鑫淞(03000121010)張 玲(03000121002)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定州市高蓬鎮XXX村(曹立衛)家中定州財禾書店進行執法檢查,該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為新出發定州零字第S99000342號,在(曹立衛)家中一層倉庫中發現出版物《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考試教材(第三版)》13冊、定價:58.00元,《瓦斯檢查工考試題庫》55冊、定價:10.00元,《主提升機操作工考試題庫》75冊、定價:10元,《井下爆破工考試題庫》50冊、定價10.00元,合計4種出版物193冊碼洋:2554.00元,現場負責人不能提供相關手續。我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出版物予以先行登記保存,并告知負責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本次執法于2024年9月13日10時30分結束。經調查詢問當事人經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銷售非法出版物。
證據:1、非法出版物193冊。2、定州財禾書店負責人曹立衛調查詢問筆錄二份。3、行政處罰證據材料。4、河北省出版物鑒定中心“冀出鑒【2024】93號”鑒定書一份。
處罰理由:定州財禾書店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印刷或者復制、發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三)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 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16條 《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六)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的,第8項:印刷或者復制單位、發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印刷或者復制、發行偽造、假冒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報紙、期刊名稱的出版物。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下罰款。定州財禾書店負責人在現場態度端正,案件發生后能夠積極主動接受調查,主動配合,且認識態度較好并保證以后不在銷售非法出版物,同時是初犯負責人又有悔過之心,綜合上述現對定州財禾書店做出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1.沒收非法出版物193冊,2.罰款壹萬(1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保定 銀行(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 賬號: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8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