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文綜罰字〔2024〕8號
當事人: 定州市樂巢娛樂會所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娛樂經營許可證13980016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 馬會全
住所(住址等): 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區街道XXXX
(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26日下午5時08分接群眾舉報,樂巢娛樂會所8月16日晚上接納未成年人,我局執法人員溫習鋒03000121012張玲03000121002在出示執法證件后于2024年8月27日18時00分到位于定州市北城區街道興定路北側的定州市樂巢娛樂會所進行監控調取,監控顯示2024年8月16日21時44分有四名未成年進入營業場所,期間有兩名提前離開,最后兩名0時44分離開,上述情況樂巢娛樂會所現場負責人予以確認,依法立案調查。
證據:張沙(監護人)調查詢問筆錄1份、李某、杜某、黃某、楊某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定州市樂巢娛樂會所負責人馬會全調查詢問筆錄1份、相關證據材料15份。
(處罰理由和依據)理由:定州市樂巢娛樂會所接納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第三款“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9條,第三款“歌舞娛樂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第一項“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定州市樂巢娛樂會所對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失職,事后定州市樂巢娛樂會所負責人且積極主動接受調查,并教育本單位工作人員認真核實進入經營場所的所有人的信息,保證不在出現類似情況發生,現對定州市樂巢娛樂會所接納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壹萬(10000)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1、罰款壹萬(10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保定銀行(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 賬號: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9 月6 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