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文綜罰字〔2024〕6號
當事人: 定州鴻鵠印刷有限公司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新出發定州零字第S9900029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 張安位
住所(住址等): 定州市經濟開發區體品園區XXXX
(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定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冀定檢刑行意【2024】19號,對定州鴻鵠印刷有限公司(張安位)不予起訴,建議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給予行政處罰,依法立案調查。
證據:檢察意見書1份,移交案卷1份。
(處罰理由和依據) 理由:定州鴻鵠印刷有限公司(張安位)印刷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印刷或者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復制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發行報紙、期刊、圖書或者復制、發行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依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第三款“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的”。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116條,第三款“印刷或者復制單位接受非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復制出版物”違法經營額不足5000元的,沒收出版物、違法所得,處2萬元以下罰款。結合定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冀定檢刑行意【2024】19號檢察建議認定定州鴻鵠印刷有限公司(張安位)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退贓認罪認罰情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定州鴻鵠印刷有限公司(張安位)在印刷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一案中,能夠主動接受調查,認錯態度較好,誠懇接受批評教育,且未將非法出版物流向社會,未造成負面影響。經查定州鴻鵠印刷有限公司(張安位)在印刷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時的印刷費為3000元(因前期案件查處中涉刑移交至公安部門,并已沒收訂金2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釋義規定“通常情況下,違法行為已經發生,但尚未實際收到付款的,該應收款也要計入違法所得”,所以本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因違法經營額為3000元,現對定州鴻鵠印刷有限公司(張安位)在印刷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違法行為給予1、沒收出版物16313冊,2、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3、罰款壹萬貳仟元整(12000元)。
(處罰內容) 1、沒收出版物16313冊,2、沒收違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元),3、罰款壹萬貳仟元整(12000元)。。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保定 銀行(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 賬號: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7 月18 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