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文罰字〔2024〕第 4號
當事人: 定州市李牧夕百貨店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682MACFBNXXXX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李爍豐
住所(住址): 河北省定州市周村鎮XXX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4年5月7日10時00分,我局執法人員張玲(03000121002)溫習鋒(03000121012)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位于定州市南城區香江印象售樓部的“定州市李牧夕百貨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經營場所為二層建筑,在香江印象大門口南側,現場發現經營場所內一層進門位置有辦公電腦一臺,處于關機狀態,大廳東側靠北位置有一張書桌,桌上擺有“高云飛”收藏證書,“王輝”畫集,“陳麗娟”水墨畫35張,“王輝”水墨畫20張,四周掛有字畫若干,現場負責人只能提供“定州市李牧夕百貨店”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130682MACFBNXXXX,不能提供備案手續,經查證我局執法人員張玲(03000121002)溫習鋒(03000121012)2023年11月10日當場對“定州市李牧夕百貨店”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違法行為下達過《責令改正通知書》,讓其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至今仍然不能提供備案手續,執法人員對上述情況進行記錄,告知負責人相關權利和義務,此項執法檢查于2024 年5月7日11時00分結束。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定州市李牧夕百貨店負責人李爍豐調查詢問筆錄一份。2、相關證據材料。
處罰理由: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定州市李牧夕百貨店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違法行為違反了《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依據:《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51條《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第一款“設立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第三項“領取營業執照后超過3個月仍未備案,或者首次經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后2個月內尚未備案的處7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定州市李牧夕百貨店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到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作出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處罰內容:罰款壹萬元整(10000元)人民幣。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保定 銀行(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 賬號: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