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定州市九龍旅行社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82754032XXXX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邢星
住所(住址): 定州市北門街XXXX
違法事實和證據:2024年2月29日上午11時03分,我局執法人員張玲(03000121002)王鑫淞(03000121010)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定州市九龍旅行社下屬營業網點(定州市九龍旅行社清風北路營業部)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營業部正常營業中,執法人員在其門店內現場登陸全國旅游監督管理平臺時發現該營業部自2024年9月7日辦理營業執照以來一直未在全國旅游監督管理平臺備案。我局執法人員在2024年2月9日已經對該營業部的錯誤做法進行過批評教育,并下達了現場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要求其3個工作日內備案完畢。2024年2月29日檢查時發現上述問題仍然未整改,我局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了記錄,并告知負責人權力和義務。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定州市九龍旅行社下屬營業網點(定州市九龍旅行社清風北路營業部)負責人趙韓和定州市九龍旅行社負責人邢星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2、相關證據材料。
處罰理由: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定州市九龍旅行社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設立社向服務參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依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按照《定州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83條《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款“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的,第1項 經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后復查仍未改正的,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定州市九龍旅行社清風北路營業部未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處罰內容:罰款叁仟元整(3000.00元)人民幣。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 保定 銀行(賬戶名稱:定州市財政局 賬號:1306 0740 8012 0112 0000 5063)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你(單位)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四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