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定農罰〔 2024 〕33號
當事人: 定州雙博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定州雙博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1**********
住所(住址): 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張雙立
身份證件號碼: 132********
當事人未按規定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
我局執法人員2024年9月13日到你公司日常檢查時發現銷售的桃未按規定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執法人員對你公司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你公司在2024年9月20日前整改。2024年9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復查發現你公司對銷售的桃未按規定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執法人員依法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提取了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桃未按規定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4年9月13日定州市農業農村局向定州雙博農科技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首次違法后,我局依法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2.2024年9月26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互相印證當事人未按規定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的事實。
3.經當事人確認,2024年9月26日拍攝的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的事實。
4.2024年9月26日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當事人在2024年9月27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農罰告〔2024〕33號)后,聲明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未按規定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參照《定州市農業行政裁量權基準(農產品質量部分)》序號9違法情節較輕,“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一種產品,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責令 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 罰款人民幣200.00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定州市行政服務中心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 定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