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定農罰〔2024〕28號
當事人: 張明濤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無
住所(住址): 唐縣******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無
身份證件號碼:130**********
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9月1日在定州市清風店鎮***南行300米胡同內駕駛的五菱箱貨車,車牌號為冀FS807Z,貨車內有一匹棕紅色死馬,其頸部有刀口,車內有血跡。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執法人員經請示批準立案調查。執法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涉案車輛和棕紅色死馬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并制做了“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提取了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對同類檢疫合格的動物進行詢價。
經查證當事人經營的165千克馬未經檢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4年9月1日在定州市清風店鎮***南行300米胡同內進行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對張明濤的“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的事實。
2.2024年9月1日對當事人的運輸車輛和死馬采取證據保存措施制作的“證據登記保存清單”1份,與“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相互印證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的事實。
3.經當事人確認,2024年9月1日拍攝的現場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的事實。
4.詢價證明3份,同類檢疫合格馬的均價是每千克26元,涉案165千克馬的貨值金額為4290元。
5.2024年9月1日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張明濤的身份。
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24年9月6日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農罰告〔2024〕28號)后,聲明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的規定。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動物產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處理處罰,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具備補檢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補檢。”第四十四條“補檢的動物具備下列條件的,補檢合格,出具動物檢疫證明:(一)畜禽標識符合規定;(二)檢疫申報需要提供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三)臨床檢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條件,貨主于七日內提供檢疫規程規定的實驗室疫病檢測報告,檢測結果合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參照《定州市農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物防疫部份)》第八條違法程度較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0.1倍以上0.2倍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三點五倍以上四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本案涉及的165千克棕紅色死馬不具備補檢條件,予以收繳銷毀。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人民幣858元(同類檢疫合格動物貨值金額0.2倍)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定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