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定農罰〔2024〕29號
當事人: 定州市瑞達農資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130***********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區*************
經營者: 李光欣
身份證件號碼: 132*****************
當事人經營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小麥種子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2024年9月4日,河北省種子站市場檢查發現“定州市瑞達農資經營部銷售的墾星8號適宜區域標注不符合有關規定。”2024年9月12日本機關對當事人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小麥種子立案調查。經查“墾星8號”小麥種子,標稱生產企業蘭陵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凈含量15kg,審定編號:魯審麥20206031 (冀)引種(2023)第1號,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CD(魯臨蘭陵)農種許字(2021)第0002號,適宜區域:全省高產地塊種植利用。該品種未標注引種備案區域。定州市瑞達農資經營部涉嫌銷售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小麥種子。執法人員對該門市內的4袋涉案種子產品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經調取蘭陵農墾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出庫單及定州市瑞達農資經營部的銷售臺賬,定州市瑞達農資經營部于2024年8月28日向蘭陵農墾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購進“農墾8號”小麥種子34袋,已銷售30袋,貨值金額357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第二款“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及《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品種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應當如實反映品種的真實狀況,主要內容應當與審定或登記公告一致。通過兩個以上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注內容應當與銷售地所在省級品種審定公告一致;引種標注內容應當與備案信息一致”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河北省種子總站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單位檢查記錄表;
二、當事人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三、當事人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四、種子包裝標簽照片,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五、蘭陵農墾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出庫單,定州市瑞達農資經營部銷售臺賬證明當事人貨值金額。
2024年9月23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定農罰告〔2024〕29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經營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種子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條及《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二)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之規定,及《定州市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4年)(種子部分)序號10: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情節一般,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處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罰款4000元整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定州市政務服務大廳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