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定農罰〔2024〕_15_號
當事人:定州市盛圖種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鵬,住所:定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
當事人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小麥品種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接投訴舉報,稱在定州市市莊同軍農資經營部購買的“潔麥1649”出現了部分死苗現象。經詢問定州市市莊同軍農資經營部負責人張同軍,“潔麥1649”為定州市盛圖種子有限公司銷售的小麥品種。
定州市盛圖種子有限公司銷售的“潔麥1649”小麥種子由河北緣生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凈含量15kg/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BC(冀)農種許字(2017)第0033號,植物新品種權號:CNA20191005365,無品種審定編號,包裝袋左下角標注“示范用種”。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調查,經過調取定州市盛圖種子有限公司進銷貨記錄,定州市盛圖種子有限公司2022年9月13日向河北緣生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購進“潔麥1649”500袋,于2022年10月7日在其公司自有的試驗田種植使用了50袋,剩余450袋運到定州市市莊同軍農資經營部處,銷售價格為130元一套,其中包含“潔麥1649”小麥種子1袋及配套農藥5種。通過對本地小麥品種進行詢價,詢價3家,9個品種,取平均值為91.67元/袋,經計算貨值41251.5元,違法所得41251.5元。當事人于2024年4月21日向劉靜、張亞芝及張立軍清退430袋購貨款及賠償共計123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潔麥1649”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證明產品品種權;
三、定州市盛圖種子有限公司進銷貨記錄,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貨值金額;
四、當事人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五、投訴人詢問筆錄,證明案件來源及違法事實;
六、種子包裝標簽照片,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七、詢價證明,證明當事人貨值;
八、收款證明及諒解書,證明違法所得已退賠當事人;
九、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
2024年8月5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定農罰告【2024】15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
本機關認為:
當事人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小麥品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及參照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2023年)(種子部分)序號8:對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進行推廣、銷售的等行為,情節嚴重,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不足五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案發后,當事人對本局的調查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證據,同時與種植戶達成了退賠方案,并已支付,取得了種植戶的諒解,主動采取措施減少危害結果,并出具整改方案,加強公司的管理,防范同類事件的再次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當事人已退賠430袋貨款,需沒收20袋小麥種子違法所得1833.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當事人具有從輕行政處罰之情形,從法律目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方面綜合裁量,決定從輕處罰。
本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罰款115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1833.4元。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定州市政務服務大廳繳納罰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定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