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劉海旺,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120***********。地址:天津市薊州區*******,聯系電話17*******。
當事人 劉海旺給生豬注水一案,經本機關依法調查,現查明:劉海旺于2022年10月1日開始租賃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1日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承租人劉海旺雇傭工人給10頭生豬注水的行為被拍攝,并于2024年7月10日傳播到網上。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在抖音上發布的劉海旺雇傭的工作人員給生豬注水的視頻截圖。
證據二:2024年7月11日對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的事實有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證明與視頻中拍攝的場所一致。
證據三:2024年7月14日、7月16日對劉海旺和7月14日、7月15日王江龍做的《詢問筆錄》4份,證明劉海旺組織工人給生豬注水的事實情節和過程。
證據四:劉海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證據五:在劉海旺提供的副產結算單和進、出場登記表和客戶交易明細,證明當日出廠的副產單價和630頭白條的總重和單價。
證據六:經劉海旺承認的注水豬肉的重量和價值,證明注水的10頭生豬貨值金額總計為人民幣12088.3元(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三角)。
證據七:王江龍提供的屠宰場租賃合同復印件2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生豬定點屠宰證復印件1份、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復印件1份,證明劉海旺租賃定州市王宗食品有限公司的事實。
本機關認為:你的行為違反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依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入其他物質的,還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和河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細則(屠宰部分)第七條:“貨值價額1萬元以上不足3萬元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貨值金額13倍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 (場)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5 萬元以上 7 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4年7月18日定州市農業農村局依法給你下達了《責令停業整頓通知書》(定農責停通〔2024〕19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農罰告〔2024〕19號),你自動放棄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現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停業整頓。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088.3元(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叁角)。
3、處貨值金額13倍罰款人民幣157147.9元(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玖角)。
4、對直接責任人劉海旺罰款人民幣7萬元整(柒萬元整)。
你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定州市行政服務大廳 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 定州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88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