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定農 罰決〔2024〕17號
發布時間: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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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農 罰決〔2024〕17號
當事人姓名: 張新利 身份證號: 132**************
住址: 定州市****** 電 話: 156******1
根據群眾舉報,本機關于2024年5月10日對你(單位)未經定點從事生牛屠宰活動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5月10日在定州市*************南行10米院內私自屠宰生牛1頭,貨值金額7500元(14元/千克)。屠宰現場有生牛1頭、刀具2把,地面有血跡,不能提供畜禽定點屠宰許可證。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鎮居民個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規定。有關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據證明。本機關于2024年5月15日已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農罰告〔2024〕17號)送達給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你(單位)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現依據《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屠宰牲畜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生牛1頭;
2.沒收刀具2把;
3.處罰款75000元(柒萬伍仟元整)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 保定銀行定州支行 ,賬號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88
定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