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定農 罰決〔2024〕14號
發布時間: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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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定農 罰決〔2024〕14號
當事人姓名: 馬茹 身份證號: 130682************
住址: 定州市******** 電 話: 139***********
根據群眾舉報,本機關于2024年4月16日對你(單位)未經定點從事生牛屠宰活動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單位)于2024年4月16日在定州市*********家中私自屠宰生牛5頭,出售牛肉63千克,違法所得2520元;冷庫中存放牛胴體4頭218千克、牛肉42千克,貨值金額10400元,肉鉤15個,不能提供畜禽定點屠宰許可證。本機關認為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鎮居民個人自宰自食家禽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規定。有關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本機關于2024年4月18日已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定農罰告〔2024〕14號)送達給你(單位),你(單位)聲明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未要求進行聽證。現依據《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屠宰牲畜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牛胴體4頭(218千克)牛肉(42千克)(貨值金額10400元);
2.沒收肉鉤15個;
3.沒收違法所得2520元;
4.處十倍罰款129200元(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元整)(10400+2520)*10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 保定銀行定州支行 ,賬號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如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如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確定)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罰沒許可證編號:05040088
定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