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水利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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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免罰情形 |
適用條件 |
1 |
對違反水工程建設規劃管理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
2 |
對違反水資源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
首違免罰 |
1.初次違法; |
《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裝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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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違反水工程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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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違反水土保持管理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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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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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
輕微不罰 |
1.初次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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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違反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相關規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
首違免罰 |
1.原來已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因人員離職(不含退休、內部調動),致使人員配備不足,首次被發現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首違免罰 |
1.有證據證明已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出的隱患已經消除或已采取管控措施,但未如實記錄(故意對記錄造假的除外),首次被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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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第(五)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
首違免罰 |
1.有證據證明已開展了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查出的隱患已經消除或已采取管控措施,但未向從業人員通報(重大事故隱患除外),首次被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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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
首違免罰 |
1.有證據證明已按規定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未如實記錄(故意對記錄造假的除外),首次被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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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首違免罰 |
1.已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但預案編制不規范,首次被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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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第(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
首違免罰 |
1.已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但演練頻次不符合規定要求,首次被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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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七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
首違免罰 |
1.有證據證明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但形式或內容不完全符合規定,首次被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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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正)第九十九條(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
輕微免罰 |
1.已設置安全警示標識,但是位置不明顯或者脫落后未及時張貼,首次發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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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違反節水管理規定的處罰 |
《水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首違免罰 |
1.當事人配合檢查、調查,并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屬于首次被發現; |
《河北省節約用水條例》(根據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吊銷取水許可證:(一)未按規定申報年度計劃用水量的;(二)未取得用水計劃擅自取用水的;(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用水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的。 |
輕微不罰 |
1.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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