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
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試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行政處罰
第三章 行政許可
第四章 行政征收
第五章 行政確認
第六章 行政給付
第七章 行政強制
第八章 行政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裁量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營商環境,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河北省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法定行政執法事項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行政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并向社會公布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三條 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行使行政裁量權,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制定和管理,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本系統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有關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能直接適用的,有關行政機關原則上應當直接適用省級行政裁量權基準。
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事項存在裁量空間的,由設區的市級有關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
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能滿足實際執法需求的,設區的市、縣級有關行政機關可以在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內作出細化操作性的規定。
需要實施住房城鄉建設領域之外法律法規規章的,可以適用相關行業行政裁量權基準執行。
第六條 行政機關制定、修改行政裁量權基準,應當依法依規,且不得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幅度,無法定依據的,不得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或者減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
行政機關適用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當歸入行政執法案卷保存。
行政機關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報請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后,可以調整適用。上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情況和工作實際,對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 鼓勵與北京市、天津市有關行政機關對接,探索在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建立健全京津冀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研究解決共性問題,協同推進行政裁量權基準的規范制定和適用。
第二章 行政處罰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本規則和行政裁量權基準實施行政處罰,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造成危害程度確定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同時應當對當事人是否具有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后作出裁量。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后果等相同或者相近的違法行為,同一行政區域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一致。
第九條 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符合《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適用條件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對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第十條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者處罰幅度,包括在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一種或者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者在應當并處時不并處,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罰款限值以下確定罰款數額。
當事人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一條 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
當事人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危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提供虛假證據,掩蓋事實真相的;
(三)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經勸阻、責令停止或者改正等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阻撓、妨礙行政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且已受過行政處罰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第(四)(五)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的及時改正,“及時”既包括當事人在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前主動改正,也包括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后,主動改正或者在責令期限內予以改正。
行政裁量權基準中2年內2次及以上同類型違法,是指發生該違法行為后24個月內在其管轄區域內再次或者多次發生同類型違法行為。
危害后果的認定,應當結合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綜合考慮涉案標的、影響范圍、持續時間、損害損失大小、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客觀判斷。涉及質量安全隱患、事故等級認定以及工程質量缺陷認定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查終結報告、集體討論記錄、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文書中載明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
第十四條 涉及實施資質資格類的行政處罰,地方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處罰建議和相關證據材料逐級上報或者移送有處罰權限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影響本級行政機關實施罰款等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被暫扣期間,當事人在全國范圍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發生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已經受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的,對其實施責令停業整頓處罰時,應當在折抵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期限后,確定停業整頓的履行期限。
停業整頓期間,建筑施工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以承建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資質類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對于設計、監理綜合類資質企業,在全國范圍內不得以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工程類別承接新的工程項目。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處罰的范圍是當事人承接發生違法行為的工程項目時所用資質類別。
責令停止執業、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處罰的范圍是當事人相應執業資格注冊的全部專業。
第三章 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和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出。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及不受理的理由;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七條 申請人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要求退回申請的,應當書面提出。行政機關無特殊原因,應當同意,并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要求,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情形外,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事項已經明確承諾時限的,應當在承諾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行政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
第四章 行政征收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行政征收是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按程序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應當及時公布。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依法取得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有關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五章 行政確認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法律事實進行確定和認可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施工圖綜合審查機構認定、房產預測成果的審核與管理等。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確認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確認條件,明確并公示申請材料、確認程序、辦理時限等內容,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時,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動態調整。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確認,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規定或承諾期限內作出書面行政確認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確認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確認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確認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四條 以上條款未規定事項,參照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適用規則執行。
第六章 行政給付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的行政給付是指住房租賃補貼申領,即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賃住房的貨幣補助。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給付,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給付,應當向社會公開適用依據、條件、申請材料、辦理程序和時限等,并將確定的行政給付對象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確定行政給付對象,應當組織對給付對象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查證,對拒不配合調查,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按規定程序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以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20日內,向原初審、復審和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原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按規定程序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 行政給付標準根據當地住房市場租金的平均水平、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每年核定一次,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行政強制
第四十條 本規則所稱的行政強制是指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行政強制措施,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場所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行政強制,并適用不予實施行政強制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強制應當由行政機關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第四十三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四十五條 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
第八章 行政檢查
第四十七條 開展行政檢查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規范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創新監管方式,提高行政檢查質量,防止隨意檢查。
第四十八條 組織開展行政檢查,應當執行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系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行政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日常檢查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根據工作計劃對不特定對象或者不特定事項進行的例行性行政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投訴舉報、上級交辦、其他機關移送等案件線索或者重點領域治理部署,對特定對象或者特定事項進行的行政檢查。
第五十條 組織開展日常檢查應當采用“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進行,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匹配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檢查結果。
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的方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規定不明確的,參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執行。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本行業企業信用風險分級標準,在檢查對象名錄庫中對企業信用風險進行分級分類標注,并規定不同的抽查頻次和比例。
對下列重點檢查對象的抽查比例和頻次不設上限,檢查對象數量較多的,可分批次組織檢查:
(一)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
(二)被多次投訴舉報或者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四)在上次或者多次行政檢查中不合格的;
(五)燃氣、建筑施工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重點領域;
(六)其他需要實施重點檢查的。
第五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能夠合并進行的,應當合并進行。
行政機關需要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檢查的,應當制定年度聯合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行政檢查結束后,行政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確認或者批準行政檢查結果,除涉及秘密或不宜公開的外,檢查結果應當在確認或者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檢查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檢查活動情況的證據材料等進行歸檔,確保行政檢查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及行政裁量權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建設系統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辦法(試行)》(冀建法〔2009〕49號)《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責范圍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冀建辦函〔2019〕156號)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責范圍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新增、調整13項)》(冀建辦函〔2021〕13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