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強制事項 |
法定依據 |
適用條件 |
強制方式 |
強制權限 |
適用不予采取強制措施的情形 |
1 |
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標準的施工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 |
《河北省建筑條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郵政條例〉等8部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筑活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五)對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施工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等,予以查封、扣押,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
有關企業和個人在建筑活動中使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施工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安全防護用具。 |
查封、扣押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1.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社會危害較小; |
2 |
對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進行查封 |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2021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744號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 |
施工現場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 |
查封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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