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單位:趙立兵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132439********6039、男、漢族、58歲、群眾,住址:定州市大辛莊鎮西四旺村。
我局于2024年4月8日對你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立案調查。經查:2023年6月,你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占用大辛莊鎮西四旺村村北林地建養殖場。執法人員對該案核查完畢后,于2024年4月8日對該案立案,立案號:定自然資[2024]-03-001號。經現場勘測:東至林地、西至林地、南至道、北至林地,占地面積1262平方米,合計1.89畝。經查《定州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2021-2020年),此地塊地類為苗圃地。
你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占用大辛莊鎮西四旺村村北林地建養殖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規定,已構成非法改變林地用途。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詢問筆錄3.現場勘測筆錄4.違法現場照片5.《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6.其他證明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根據“《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文件》冀林草規〔2024〕1號,河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河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的通知;河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樹木補種標準;四、費用標準;(二)行政處罰處以罰款時的費用標準;2.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處以罰款時使用的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標準,參照我省土地復墾費征收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為每平方米5元至20元。”;根據“河北省林草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1、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處罰;裁量幅度一般: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公益林地面積不足一畝,或者商品林地面積一畝以上不足三畝的;處罰基準: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的規定,建議處理意見如下:
1、限趙立兵于十五日內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2、處趙立兵非法改變林地用途126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3882(壹萬叁仟捌佰捌拾貳)元整的罰款。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動履行本決定。
本處罰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之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張 鋒 趙 森
電 話: 0312-2589325
地 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