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定自然資罰字[2024]-01-001號
當事人:定州市浩鑫金屬包裝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樹衛、男、身份證號:1306**********1434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鎮十家疃村597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922N
項目負責人:代志剛、男、身份證號:1306**********1376
政治面貌:群眾。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鎮十家疃村512號。
我局于2024年 1 月 8日對你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十家疃村村東土地修建庫房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7月,你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十家疃村村東土地修建庫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屬違法占地行為。
經現場勘測:該宗地占地面積1966.67平方米,合2.95畝。經對照《定州市土地利用現狀圖》、《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此地塊地類為建設用地。該宗地已納入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聯合審查通過的定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規則。
你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地修建庫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之規定,已構成非法占地行為。
以上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證明: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詢問筆錄3、現場勘驗筆錄4、現場照片5、身份證復印件6、定州市土地利用現狀圖7、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其他證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 1月22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文件》冀自然資規〔2023〕3號,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河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之規定,第五款“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4.“非法占用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積極配合整改的。”5.“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決定對你單位處罰如下:
1、責令你單位退還非法占用2.95畝土地。
2、處你單位違法占用1966.67平方米建設用地每平方米110元的罰款,共計216333元(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動履行本決定,并將上述罰款款項繳入定州市財政局局指定銀行賬號,(開戶銀行: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帳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張 鋒 趙 森
電 話: 0312-2589325
地 址: 中山東路3號
罰沒許可證號: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