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定政復決字〔2023〕第77號
申請人:劉昊,男,2001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白沙洲大道8號福星惠譽東瀾岸,身份證號421181************
被申請人: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地:定州市中興西路120號
法定代表人:陳朝英,該局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投訴舉報行政不作為等行為,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函后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為違法;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予以書面受理;3.確認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后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舉報的行為違法;4.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書面告知舉報處理結果;5.確認被申請人不告知申請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行為違法;6.依法責令被申請人限期書面告知是否符合獎勵條件。經申請人補正,本機關于6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3年1月4日向被申請人書面郵寄一份標題為投訴舉報信的投訴舉報材料,掛號信單號為(XA*********42)。后經郵政系統網查詢得知被申請人于同月8日簽收送達。然被申請人至今未告知申請人本案的辦結結果。申請人不服,遂復議。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案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是否受理該投訴,對于申請人的舉報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十五個工作日,即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且在決定是否立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反饋該舉報是否立案。且應當告知舉報處理結果及是否符合獎勵條件。然截止至今,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及是否符合獎勵條件,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綜上,請求法制機關支持申請人的所訴所求。
被申請人稱:我局于2023年1月10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1月13日執法人員使用分局座機0312-23****5撥打了投訴舉報信中預留的手機號碼,聯系了申請人,電話告知對其投訴予以受理。
經過調查,被投訴的食品灰棗標識廠家為滄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執行標準為GB/T5835-2009。該標準規定:一級品質為總糖含量≥70%,一般雜質不超過0.5%,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所做的檢驗檢測報告(河北安譜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NO.2022060753)顯示,第二項總糖含量為75.9%,一般雜質為0%,符合 GB/T5835-2009的要求。申請人認為碳水化合物直接等于總糖的含量,系對標準和檢測方法的錯誤理解。
被投訴人銷售灰棗,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灰棗質量合格,不存在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等違規行為。我局決定對該項舉報不予立案。同時,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我局按規定終止調解。
2023年2月23日,我局通過快遞方式將以上書面答復告知申請人。因申請人的原因,該答復被拒收,退回我局。
綜上所述,我局針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行為已經盡職履責,不存在未告知情形,請求依法駁回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于2023年1月4日以掛號信形式(郵件號XA*********2)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于1月8日簽收,1月13日通過座機0312-23****5電話告知申請人對其投訴予以受理。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依法終止調解。同時被申請人對被舉報人進行調查,認為其不存在申請人反映的違法行為,經負責人批準于2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書面答復并郵寄申請人,系統顯示該郵件被客戶拒收。
以上事實,有投訴舉報信、物流信息截圖、通話詳單截圖、關于投訴灰棗的拒絕調解書、不予立案審批表、關于對投訴舉報永輝超市(中山中路)經營灰棗的回復、特快專遞截圖等證據證實。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信后,通過電話告知了申請人對其投訴予以受理,并組織了調解,因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被申請人依法終止調解。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逾期不予告知是否受理投訴,與事實不符。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舉報材料后進行了核查,經負責人批準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回復并郵寄申請人,但申請人拒收。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舉報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對舉報人實行獎勵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告知或者獎勵。本案中,因涉案“灰棗”符合生產執行標準,被投訴舉報人不存在違法行為,并表示拒絕調解,申請人行為不符合獎勵條件,且被申請人已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現申請人請求確認被申請人不告知申請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的行為違法及限期書面告知是否符合獎勵條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依法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
如對本復議決定書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