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定政復決字〔2023〕第64號
申請人:任占京,男,1977年*月*日出生,現住河北省定州市長安路莊頭村*號,身份證號130682************
被申請人: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住所地:定州市中山東路3號
法定代表人:張彥峰,該局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不服,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告知書,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書面答復,公開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并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稱:因定州市人民政府“國道G337黃驊至榆林公路定州繞城改路段”在定州市長安路莊頭村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事宜,申請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被申請人分別公開莊頭村征收土地申報批復材料、征收土地公告及相關信息、安置補償公告及相關信息、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土地利用現狀圖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圖五項政府信息。2023年5月9日,申請人收到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所申請的征收土地申報、批復材料、征地公告及相關信息尚不存在,安置補償公告及相關信息聯系長安路街道辦事處,向長安路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土地利用現狀圖》屬于涉密信息,不予公開。申請人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撤銷,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國土資廳函(2017)592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7年國土資源部政務公開工作要點》的通知,嚴格落實國土資廳發(2014)29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精神,及時公開“一書四方案”,以及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相關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公開、就近便民的原則,市、縣政府是征地實施的主體,也是征地信息公開的主體,對做好征地信息公開工作起到關鍵作用。市、縣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切實將征地信息公開列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重點,完善制度,明確職責,強化落實。要按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履行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和批后‘兩公告一登記’程序,并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及時公開征地信息,方便群眾查詢。所以,被申請人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征地信息公開的法定主體,且申請人所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屬于被申請人掌握的范圍,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公開有關征地信息。
其次,《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所答復的安置補償公告及相關信息聯系長安路街道辦事處,向長安路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若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應當說明理由。
再次,《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告知申請人所申請的征收土地申報、批復材料、征地公告及相關信息尚不存在,但實際上通過查詢中共定州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官方微信公眾號平臺網信定州2023年1月發布的官方推送,該路改工程當時便已即將竣工,而申請人申請的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應屬于施工前按照法定程序報備文件,“國道G337黃驊至榆林公路定州繞城改路段”作為定州市重點基礎設施建造項目,被申請人回復上述依法早應依法應予公開文件尚不存在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撤銷。申請人在此向復議機關申請對本行政復議事項進行實體審理,并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意見,以便查清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請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要求。
被申請人稱: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補充告知。請求復議機關進行調解,建議申請人撤銷行政復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國道G337黃驊至榆林公路定州繞城改路段在河北省定州市長安路莊頭村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莊頭村土地征收項目的征收土地申報、批復、公告、補償材料:1.征收土地申報、批復材料;2.征收土地公告及相關信息;3.安置補償公告及相關信息;4.安置補償實施方案;5.土地利用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被申請人簽收后,2023年5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主要內容載明:1.該項目尚未組卷報批,你申請的征收土地申報、批復材料、征地土地公告及相關信息尚不存在。2.安置補償公告及相關信息請聯系長安路街道辦事處,向長安路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電話:150*********。3.《土地利用現狀圖》屬于涉密信息,不予公開。4.《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現以信函郵寄方式向您提供。
另查明,6月2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進行了補充答復,向申請人公開了《土地利用現狀圖》。
以上事實,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等證據證實。
經審查,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答復。關于申請人申請的征收土地申報、批復材料、征收土地公告及相關信息,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該項目尚未組卷報批,相關信息尚不存在。申請人認為,2023年1月該改路工程便已即將竣工,申請人申請的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應屬于施工前按照法定程序報備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即該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是客觀存在的“實然”狀態的政府信息,而非“應然”狀態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并無不當。
關于安置補償公告及相關信息,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向長安路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并告知了聯系電話。因該項目啟動時,定州市作為全國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試點,已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暫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部分條款,允許定州市在批前程序上進行探索嘗試。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向長安路街道辦事處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符合定州實際情況,并無不當。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時,未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存在瑕疵,本機關在此予以指正。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作出公開,申請人知情權已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雖存在瑕疵,但并無明顯不當。申請人行政復議請求理據不足,本機關依法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
如對本復議決定書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