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民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實施標準) | ||||
序號 | 違法行為 | 法定依據 | 違法情形 | 裁量標準 |
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 | ||||
1 | 社會團體違規使用《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兩次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2 |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2次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3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3 | 社會團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年檢(年報)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種理由、借口阻撓,致使監督檢查無法正常進行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
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年檢(年報)的;或者妨礙監督檢查手段惡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4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無正當理由,超期6個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無正當理由,超期6個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 |||
無正當理由,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辦理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5 | 社會團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兩次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6 | 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下的;或者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6個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兩次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或者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6個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7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萬元以下的;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2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0萬元以上的;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8 | 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助、捐贈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按規定收取費用,但未按規定出具相關票據或者履行有關手續的;或者違規收取費用或籌集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存在強迫行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3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9 | 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捐助的行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助、捐贈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2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5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0萬元以上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0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規使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印章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兩次的;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出租、出借印章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1 | 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2次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2 | 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年檢(年報)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改正的;或者以各種理由、借口阻撓,致使監督檢查無法正常進行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 | |||
連續兩次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年檢(年報)的;或者妨礙監督檢查手段惡劣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13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無正當理由,超期6個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無正當理由,超期6個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 | |||
無正當理由,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辦理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14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設立分支機構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設立分支機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設立分支機構兩次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設立分支機構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5 | 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下的;或者持續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6個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兩次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或者持續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6個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三次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6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侵占、私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萬元以下的;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2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侵占、私分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10萬元以上的;或者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接受的捐贈、資助數額5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7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按規定收取費用,但未按規定出具相關票據或者履行有關手續的;或者違規收取費用或籌集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存在強迫行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籌集資金累計3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8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2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5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限期停止活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捐贈、資助累計50萬元以上的;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累計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沒收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或者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19 |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 開展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外的公益活動的;或者尚未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 |
開展非公益活動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活動 | |||
開展的活動屬于國家明令禁止或危害社會穩定的;或者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20 |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 初次弄虛作假的;或者經濟差額10萬元以下的;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 |
兩次弄虛作假的;或者經濟差額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活動 | |||
三次弄虛作假的;或者經濟差額3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21 | 基金會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 無正當理由,超期6個月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 |
無正當理由,超期6個月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活動 | |||
無正當理由,超期1年以上且拒不辦理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22 | 基金會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行為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 公募基金會低于上一年總收入70%、高于50%的,非公募基金會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高于5%的;或者一年未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 |
公募基金會低于上一年總收入50%、高于30%的,非公募基金會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額的5%、高于3%的;連續兩年未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活動 | |||
連續三年未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23 | 基金會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行為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五)未按照本條例的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 初次未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 |
累計兩次未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活動 | |||
連續兩年未按照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24 | 基金會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公布虛假信息的行為 |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 信息公布有遺漏的;或者公布范圍不能覆蓋信息公布義務人活動地域的;或者初次公布虛假信息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 |
公布虛假信息兩次的;或者公布虛假信息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和影響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活動 | |||
公布虛假信息三次的;或者拒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的;或者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和影響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撤銷登記 | |||
二、社會救助工作 | ||||
25 |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行為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六十八條: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非法騙取的救助金額或物資、服務價值2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退回 |
非法騙取的救助金額或物資、服務價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退回,可以處非法騙取的救助金額或物資、服務價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非法騙取的救助金額或物資、服務價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退回,可以處非法騙取的救助金額或物資、服務價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26 |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騙取、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價值2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退回,批評教育或警告 |
騙取、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價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退回,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騙取、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退回,處冒領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27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十四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騙取、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價值2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退回,批評教育或警告 |
騙取、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價值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退回,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騙取、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價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退回,處冒領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三、區劃地名管理工作 | ||||
28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本級行政區域界樁或者其他界線標志物的行為 | 《行政區域界限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限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并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限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 界樁或其他行政區域界限標志物損壞程度較輕,可以修復,不影響標志界限功能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 處以300元以下罰款 |
界樁或其他行政區域界限標志物損壞程度較重,不可以修復,影響標志界限功能的,但可以在原地重新樹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以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罰款 | |||
界樁或其他行政區域界限標志物損壞程度較重,不可以修復,影響標志界限功能,需要重新測量位置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29 |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限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限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限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行為 | 《行政區域界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法本條例的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限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限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限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限詳圖和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對外發行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限詳圖或地圖,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
對外發行1萬份以下的;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限詳圖或地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罰款 | |||
已對外發行1萬份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限詳圖或地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 |||
30 | 擅自命名、更名地名或不按規定使用標準地名或不按規定將建筑物名稱備案的行為 |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至五項的規定使用標準地名的;(三)不按規定書寫、拼寫、譯寫地名的;(四)不按規定將建筑物名稱備案的;(五)不按規定設置、維護地名標志的。 | 初次違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兩次違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 |||
多次違法的;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31 | 公開出版發行的地圖、電話號碼簿、郵政編碼冊等地名密集出版物中不使用標準地名的行為 |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公開出版發行1萬份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公開出版發行1萬份以上、5萬份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
公開出版發行5萬份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
32 | 擅自編纂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地名出版物的行為 |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罰款。 | 初次擅自編纂的;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第二次擅自編纂的;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多次擅自編纂的;或者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3萬元罰款 | |||
33 | 擅自涂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的行為 |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擅自涂改、玷污、遮擋、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初次違法的;或者擅自涂改、玷污、遮擋地名標志,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兩次違法的;或者擅自涂改、玷污、遮擋地名標志,影響正常使用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 |||
多次違法的;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四、殯葬管理工作 | ||||
34 | 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為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對外銷售額(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
對外銷售額(營業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對外銷售額(營業額)在5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35 |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行為 | 《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有10個以下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或者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1倍以上2倍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罰款 |
有10個以上、50個以下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或者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2倍以上6倍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有50個以上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或者墓穴占地面積超出標準6倍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36 | 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行為 |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制造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未銷售的;制造、銷售額2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 |
制造、銷售額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制造、銷售額5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37 | 生產、銷售錫箔、冥鈔、紙錢、紙扎等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行為 | 《河北省殯葬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生產封建迷信喪葬用品但尚未銷售的;或者生產、銷售額在1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的罰款 |
生產、銷售額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生產、銷售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 |||
生產、銷售額在5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生產、銷售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五、養老服務工作 | ||||
38 | 養老機構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行為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 |
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5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10人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39 | 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行為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 |
未簽訂服務協議或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5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未簽訂服務協議或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未簽訂服務協議或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10人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0 | 養老機構未按照有關國家強制性標準提供服務的行為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 |
養老機構初次未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提供服務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養老機構兩次未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提供服務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養老機構多次未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提供服務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1 |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 |
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5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5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工作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10人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2 | 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行為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
初次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兩次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多次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3 | 養老機構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行為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
初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兩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多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4 | 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的行為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 |
初次歧視、侮辱老年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虐待老年人的;或者兩次歧視、侮辱老年人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多次歧視、侮辱、虐待老年人的;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45 | 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行為 |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七)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
初次隱瞞、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改正 |
兩次隱瞞、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
多次隱瞞、提供虛假材料的;或者拒絕提供真實材料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
六、慈善組織管理工作 | ||||
46 | 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銷登記證書 | |||
47 | 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銷登記證書 | |||
48 | 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吊銷登記證書 | |||
49 |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參與和慈善組織發生的交易行為的決策,未向社會公開有關情況并造成財產損失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整改 | |||
經依法處理一年內再出現相關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0 | 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二)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用于投資的財產2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用于投資的財產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用于投資的財產5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整改 | |||
經依法處理一年內再出現相關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1 | 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三)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改變用途的捐贈財產20萬元以下的;或者改變用途用于公益目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改變用途的捐贈財產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或者改變用途用于非公益目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改變用途的捐贈財產5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整改 | |||
經依法處理一年內再出現相關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2 |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四)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總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高于50%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總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50%、高于30%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者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低于上一年總收入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30%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以外的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整改 | |||
經依法處理一年內再出現相關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3 | 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整改 | |||
經依法處理一年內再出現相關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4 | 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六)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整改 | |||
經依法處理一年內再出現相關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5 | 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慈善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七)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組織有前兩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門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條:慈善組織有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整改 | |||
經依法處理一年內再出現相關情形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吊銷登記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56 |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 |
初次違法的;或者違法募集財產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兩次違法的;或者違法募集財產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兩次以上違法的;或者違法募集財產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57 | 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 |
初次違法的;或者違法募集財產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兩次違法的;或者違法募集財產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兩次以上違法的;或者違法募集財產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58 | 在開展募捐活動中,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 |
初次違法的;或者攤派、變相攤派的財物價值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兩次違法的;或者攤派、變相攤派的財物價值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兩次以上違法的;或者攤派、變相攤派的財物價值2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59 | 在開展募捐活動中,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開展募捐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于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四)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
情節較輕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
情節較重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 |||
情節嚴重的 | 警告,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 |||
60 |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
開具捐贈票據不規范的或者拒絕開具捐贈票據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開具捐贈票據不規范,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 | |||
拒絕開具捐贈票據,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 | |||
61 | 慈善組織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
不如實出具或者有償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拒絕出具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不如實出具或者有償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 | |||
拒絕出具或者在合理期限內不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 | |||
62 | 慈善組織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二條: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 |
不及時主動或拒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
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逾期不改正的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3個月 | |||
拒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逾期不改正 | 責令限期停止活動6個月 | |||
63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64 |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五條: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沒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一)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
未及時、全面報告或公開的;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
進行虛假報告或公開的;或者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 |||
七、志愿服務管理工作 | ||||
65 |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行為 | 《志愿服務條例》第三十七條: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并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初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的;或者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警告,責令退還報酬 |
兩次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的;或者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退還報酬,處收取報酬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
兩次以上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的;或者收取或變相收取報酬1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警告,責令退還報酬,處收取報酬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 |||
八、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 ||||
66 | 彩票代銷者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行為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委托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 | 委托、轉借、轉租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委托、轉借、轉租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
委托、轉借、轉租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或者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
67 | 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行為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 | 初次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兩次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
兩次以上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
68 | 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 初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兩次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
兩次以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
69 | 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行為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 初次向未成年人銷售的;不知購買者未成年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兩次向未成年人銷售的;明知購買者未成年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
兩次以上向未成年人銷售的;誘導未成年人購買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 |||
70 | 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為 | 《彩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 | 初次違法的;違法銷售金額累計5000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兩次違法的;違法銷售金額累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 |||
多次違法的;違法銷售金額累計1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