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獲得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制定辦法》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醫療衛生機構,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院和專業公共衛生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公開信息應當堅持合法合規、真實準確、便民實用、及時主動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全國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相關領域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衛生行業組織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發揮監督、評價的積極作用。
第二章 信息公開的范圍和方式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根據本機構特點和自身實際服務情況,有以下信息的應當主動公開:
(一)機構基本概況、公共服務職能;
(二)機構科室分布、人員標識、標識導引;
(三)機構的服務內容、重點學科及醫療技術準入、服務流程及須知等;
(四)涉及公共衛生、疾病應急處置相關服務流程信息;
(五)醫保、價格、收費等服務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傳教育相關信息;
(七)招標采購信息;
(八)行風廉政建設情況;
(九)咨詢及投訴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公開下列信息: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個人信息保護的;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執業安全、社會穩定及正常醫療秩序的;
(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或涉嫌夸大、虛假宣傳等內容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管理等相關信息,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根據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基本目錄,并根據實際情況更新調整。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機構信息公開目錄。
第十條 本辦法的信息公開基本目錄分為資質類和服務類兩類信息:
資質類信息是指,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或政府部門指定的,帶有強制性公開的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信息,以及通過許可、審批、備案、評審等取得的相關資質信息;
服務類信息是指,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公眾需要或關注的服務信息。
第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采取主動公開為主、提供咨詢服務為輔的方式。
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結合已有條件,采取現場咨詢、網站交流平臺、熱線電話、移動客戶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徑,及時提供人性化咨詢服務,滿足社會公眾信息需求。
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發生爭議時,應當做好解釋溝通工作。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下列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辦公和服務場所的公開欄、公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摸屏;
(二)咨詢臺、服務臺;
(三)人員崗位標識;
(四)各級政府門戶網站或本機構門戶網站;
(五)互聯網交流平臺、公眾號、移動客戶終端;
(六)服務手冊、便民卡片、信息須知;
(七)咨詢服務電話;
(八)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咨詢窗口獲取醫療服務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復制、復印等服務的可以收費,收費標準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信息公開責任
第十五條 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是信息公開第一責任人,負責監督、管理本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對本機構公開信息的范圍形式、審核發布、管理維護、咨詢回應等工作作出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明確管理部門或專門人員負責本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其他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等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信息內容發生變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調整。
法律、法規、規章對更新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向其主管部門報告本機構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監督考核制度,定期對本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宣傳培訓。
第二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
經調查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作出整改。
第二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根據情節采用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相關情況納入醫療衛生機構監督管理與業務考核記錄。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以信息公開名義變相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或進行夸大、虛假宣傳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中醫藥、疾控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參考基本目錄,并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