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責任追究制度
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
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嚴肅政務服務大廳(以下簡稱“大廳”)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改進工作作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大廳工作人員及進駐人員在政務服務過程違反有關規定應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三條 大廳管理部門負責對大廳人員有關行為進行日常檢查。對違反有關制度需要追究責任的,由大廳管理部門反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大廳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不按規定落實綜合受理工作要求的;
(2)不按規定執行首問首辦責任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各項工作制度的;
(3)服務態度差、作風粗暴、辦事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4)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
(5)其他違反管理規定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
(1)主動賠禮道歉,申請人已諒解;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發生;
(3)主動糾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4)其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理的情形。
第七條 被追究責任人員,要及時糾正違反政務服務規定的行為,并將改正情況及時書面報告責任追究部門。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