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投訴受理制度
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
投訴受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政務服務大廳服務行為,推進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廉潔自律、熱情服務,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訴應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高效;實事求是,主動接受監督、調解與處理相結合、維護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合法權益并保護投訴人個人信息。
第三條 投訴舉報窗口人員收集投訴時應做到態度誠懇,穩定投訴人情緒,耐心傾聽訴求,認真做好記錄,及時上報調查,積極反饋信息。
第四條 對普通投訴事宜,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場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應向服務對象說明情況并在規定時限內處理并及時反饋,不得無故拖辦、延辦。
第五條 對于沒有明確被投訴人或投訴內容的;不能提供有效證據或投訴內容無法核實的;投訴內容不屬于政務服務范疇的;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訴訟程序的,都將不予受理。
第六條 每月對投訴情況進行分析并歸檔,必要時反饋有關部門,促進政務服務水平全面提升。
第六條 投訴受理部門:運行監管科
投訴電話:258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