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權力類別 |
項目名稱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設定依據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食品小攤點備案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 |
|
2 |
行政許可 |
承包期內需調整承包地批準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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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批準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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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批準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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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核(不含占用農用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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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個體工商戶注冊、變更、注銷登記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委托行使 |
7 |
行政許可 |
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辦、注銷(限個體類) |
行政審批局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11月修訂)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
委托行使 |
8 |
行政許可 |
小餐飲登記證核發、延續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十三條 |
委托行使 |
9 |
行政許可 |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核發、延續 |
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笫十九條 |
委托行使 |
10 |
行政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 |
農業農村局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
委托行使 |
11 |
行政許可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農業農村局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條、第二十條 |
委托行使 |
12 |
行政許可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行政審批局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委托行使 |
13 |
行政許可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證件核發、續展、注銷 |
農業農村局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
委托行使 |
14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修訂)第八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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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修訂)第八十二條 《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實施)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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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修訂)第八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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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 《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實施)第八十九條 |
賦權下放 |
18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
賦權下放 |
19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 |
賦權下放 |
2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六條 |
賦權下放 |
21 |
行政處罰 |
對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管理單位或個人不及時清除,責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 |
賦權下放 |
22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處罰;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十七條 |
賦權下放 |
2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期滿后未及時撤除)設置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廣告的或審批期滿后未及時撤除,或者不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招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十八條 |
賦權下放 |
2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 |
賦權下放 |
2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懸掛宣傳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 |
賦權下放 |
2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賦權下放 |
27 |
行政處罰 |
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拒不停止經營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
賦權下放 |
2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規范行為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 |
賦權下放 |
29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清理垃圾、糞便、積雪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賦權下放 |
30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在室內進行,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條 |
賦權下放 |
31 |
行政處罰 |
對影響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條 |
賦權下放 |
32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一條 |
賦權下放 |
3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實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實施)第三十二條 |
賦權下放 |
34 |
行政處罰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接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實施)第二十條 |
賦權下放 |
35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實施)第二十六條 |
賦權下放 |
3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一條 |
賦權下放 |
37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條 |
賦權下放 |
38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義務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賦權下放 |
39 |
行政處罰 |
對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盜竊、毀壞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踐踏植被;盜竊、損毀園林設施;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18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賦權下放 |
4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綠化條例》(2017年實施)第六十六條 |
賦權下放 |
41 |
行政處罰 |
對無照經營行為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2017年實施)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
賦權下放 |
42 |
行政處罰 |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條 |
賦權下放 |
43 |
行政處罰 |
對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三條 |
賦權下放 |
44 |
行政處罰 |
對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三條 |
賦權下放 |
45 |
行政處罰 |
對提供虛假登記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年修訂)第七十條 |
賦權下放 |
46 |
行政處罰 |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禁止銷售的產品用于經營性服務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使用的產品屬于本法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條 |
賦權下放 |
47 |
行政處罰 |
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六條 |
賦權下放 |
4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行為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實施)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賦權下放 |
49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轉讓宅基地或者非法轉讓土地建設住宅的行為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2年實施)第二十條 |
賦權下放 |
5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設置機構或者配備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未按規定培訓教育、未按規定制定預案或演練、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并取得資格上崗作業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四條 |
賦權下放 |
51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發包、出租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條 |
賦權下放 |
52 |
行政處罰 |
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
賦權下放 |
53 |
行政處罰 |
對“二合一”或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
賦權下放 |
54 |
行政處罰 |
對訂立免除或減輕責任協議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三條 |
賦權下放 |
55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微小企業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業崗位危險因素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實施)第七十三條 |
賦權下放 |
5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要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2000年實施)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 |
賦權下放 |
57 |
行政處罰 |
對農業經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處罰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修訂)第二十五條 |
賦權下放 |
58 |
行政處罰 |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統戰部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第六十六條 |
委托行使 |
59 |
行政處罰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
統戰部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第七十一條 |
委托行使 |
60 |
行政處罰 |
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處罰 |
統戰部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委托行使 |
6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
統戰部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委托行使 |
62 |
行政處罰 |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
統戰部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
委托行使 |
63 |
行政處罰 |
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處罰 |
統戰部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第七十條第二款 |
委托行使 |
64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委托行使的宗教活動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罰 |
統戰部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第七十三條 |
委托行使 |
65 |
行政處罰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
統戰部 |
綜合行政執法隊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修訂)第七十四條 |
委托行使 |
66 |
行政確認 |
經濟狀況證明出具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2007年)第十五條 |
|
67 |
行政確認 |
第一個子女生育,第二個子女生育登記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
68 |
行政確認 |
群眾購買毒性中藥證明出具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3號)第十條 |
|
69 |
行政確認 |
婚育證明辦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令第555號)第七條、第八條 |
|
70 |
行政確認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補辦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冀衛辦〔2019〕5號) |
|
71 |
行政確認 |
兵役登記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征兵工作條例》(2001年修訂)第十二條 《河北省征兵工作條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
|
72 |
行政確認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初審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原人口計生委辦公廳印發的《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人口廳發〔2008〕23號)第六條、第九條 |
|
73 |
行政確認 |
農村獨生子女身份審定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優惠加分考生資格審查和公示辦法(暫行)》 |
|
74 |
行政確認 |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初審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1月18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
|
75 |
行政確認 |
退役軍人優待證發放、審驗、更換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2018年)第十條 |
|
76 |
行政確認 |
傷殘等級評定、補評、調整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條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笫五條、第六條 |
|
77 |
行政確認 |
就業失業登記證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六十一條、笫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
|
78 |
行政確認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規〔2018〕21號)笫七條 |
|
79 |
行政確認 |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條 《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 |
|
80 |
行政確認 |
社會保險登記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
|
81 |
行政給付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申請復核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2011〕11號) |
|
82 |
行政給付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申請復核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 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 |
|
83 |
行政給付 |
參戰及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待遇申請初審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民政部印發的《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民發〔2OO7〕102號) |
|
84 |
行政給付 |
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審核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 |
|
85 |
行政給付 |
臨時救助申請受理、審核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
86 |
行政給付 |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審核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民政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 |
|
87 |
行政給付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初審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國務院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
|
88 |
行政給付 |
醫療救助申請審核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號)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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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給付 |
自然災害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及災民基本生活補助資金申請受理、審核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9年修訂)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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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給付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初審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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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給付 |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初審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號)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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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給付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初審、終止審核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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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給付 |
優撫對象享受醫療保障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省衛生廳印發的《河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冀民〔2007〕57號)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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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給付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民政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2〕2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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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給付 |
“三屬”(烈士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待遇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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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給付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試行)》(冀人口發〔2008〕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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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給付 |
大學生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省教育廳等5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形勢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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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給付 |
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冀財規〔201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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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給付 |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冀財規〔2018〕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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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給付 |
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8年)第二十五條 《河北省老年人優待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號)第九條 省民政廳印發的《關于加快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制度的指導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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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給付 |
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6年)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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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給付 |
教育救助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11月23日)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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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給付 |
特殊困難老年人補貼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16年)第七條、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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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給付 |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發放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中國殘聯印發的《關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的通知》(財社〔2010〕2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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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給付 |
農村危房改造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冀財社〔2011〕146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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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獎勵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擴大試點工作方案》(冀政辦函〔2005〕2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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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獎勵 |
城鎮無業居民或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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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監督 |
對轄區內安全生產的監督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應急管理辦公室 |
機構編制“三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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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監督 |
對轄區內自然資源保護的監督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 |
機構編制“三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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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監督 |
對轄區鄉村道路建設管理和交通安全的監督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 |
機構編制“三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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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監督 |
對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機構編制“三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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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監督 |
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農業綜合服務中心 |
機構編制“三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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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監督 |
對屬地網站和網絡安全的監督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綜合指揮和信息化網絡中心) |
機構編制“三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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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綜合行政執法隊(綜合指揮和信息化網絡中心) |
機構編制“三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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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其他行政權力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機構編制“三定”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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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其他行政權力 |
企業用工備案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 《河北省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冀勞社〔2008〕48號)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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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初審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冀政〔2011〕68號)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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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其他行政權力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2019年)第二條、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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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其他行政權力 |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受理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省政府印發的《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冀政發〔201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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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其他行政權力 |
業主委員會備案 |
鄉鎮和街道人民政府 |
行政綜合服務中心 |
《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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