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位鎮人民政府權責清單(2023年版)
定州市鄉鎮政府權責清單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行政 主體 |
實施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監督方式 | 備注 |
行政許可 | 共18項 | |||||||
1 | 行政許可 | 食品小攤點備案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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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許可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116號)第三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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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許可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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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許可 | 承包期內需調整承包地批準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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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批準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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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批準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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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許可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個體工商戶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場監管局委托 |
8 | 行政許可 | 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變更、延續、補辦、注銷(限個體類)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1月修訂)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行政審批局委托 |
9 | 行政許可 | 小餐飲登記證核發、延續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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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許可 | 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核發、延續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條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2016年)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笫十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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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許可 | 農藥經營許可證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局委托 |
12 | 行政許可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令第536號)第二條、第二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行政審批局委托 |
13 | 行政許可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行政審批局委托 |
14 | 行政許可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人員操作證件核發、續 展、注銷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二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行政審批局委托 |
15 | 行政許可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限個體類,除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等)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1.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國發〔1987〕24號)第四條 2.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12月5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3.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4. 《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 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2016〕12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行政審批局委托 |
16 | 行政許可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第2021年第1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告知申請人、利害相關人享有聽證權利。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對許可信息及時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5、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6、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7、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8、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
17 | 行政許可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殯葬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第八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受理轉報事項 |
18 | 行政許可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初審(不含占用農用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行政處罰 | 共98項 | |||||||
1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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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二條 《河北省鄉村環境保護和治理條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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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訂)第八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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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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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處罰 | 對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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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八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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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條、《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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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處罰 | 對栽培、整修或其他作業遺留的渣土、枝葉等雜物,管理單位或個人不及時清除,責令第清除逾期未清除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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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地面和其他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噴涂或者粘貼小廣告等影響市容的處罰;對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吊掛、晾曬物品,責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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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利用懸掛物、充氣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設置廣告或期滿后未及時撤除,或者不及時整修、清洗、更換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隱患的廣告牌、招牌,責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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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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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定的期限和地點)張貼、張掛宣傳品,責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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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責令第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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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設攤點,或者未按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有關經營活動,責令第停止經營拒不停止經營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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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施工現場作業規范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條、《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訂)第二十七條、《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2018年)第二十七條、《河北省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省政府令第〔2020〕第1號)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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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規定清理垃圾、糞便、積雪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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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經營活動,未在室內進行,占用道路、綠地、公共場所等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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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處罰 | 對影響環境衛生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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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的;對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衛設施和改變環衛設施用途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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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實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城市照明管理規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號)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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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處罰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接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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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第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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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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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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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義務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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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處罰 | 對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在綠地內傾倒有毒有害物質;擅自采挖樹木;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盜竊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盜竊、損毀園林設施;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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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樹木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綠化條例》(2017年)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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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處罰 |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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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處罰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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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燃氣經營者相關規定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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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583號)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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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安裝、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和違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規定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2000年國務院令第29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2018年國務院令第703號)第十條第三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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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和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第三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三十六條、《出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六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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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和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四十三條、《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文化部修訂)第四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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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文化部修訂)第四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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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0號)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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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文物保護管理規定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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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和歌舞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娛樂場所違反規定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7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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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電影放映經營活動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2016年)第四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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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轉讓宅基地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2年)第二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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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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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條、《河北省種子管理條例》(2018年)第四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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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處罰 | 對農藥經營者經營劣質農藥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農藥管理條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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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條、《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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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機構或者配備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經考試合格、未按規定培訓教育、未按規定制定預案或演練、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并取得資格上崗作業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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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規發包、出租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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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處罰 | 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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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檢查、風險因素辨識管控、事故隱患排查的,或者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問題未制定整改方案計劃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微小企業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業崗位危險因素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條 《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018〕第2號)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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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處罰 | 對“二合一”或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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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處罰 | 對訂立免除或減輕責任協議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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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要求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1999年)第十七條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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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處罰 | 對農業經營主體因未妥善采取綜合利用措施,對農產品采收后的秸稈及樹葉、荒草予以處理,致使露天焚燒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的決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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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進行涉路施工活動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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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實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條第(三)(四)(六)項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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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污染公路路面及影響公路暢通,或者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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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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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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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處罰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2011年國務院令第593號)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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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以及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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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和登記,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職業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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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違反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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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童工;中介機構介紹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就業;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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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非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二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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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處罰 | 對用人單位無理抗拒、阻擾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3號)第三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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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處罰 | 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備案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規定》(2012年)第二十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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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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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處罰 | 對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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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河道管理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2018年國務院令第698號)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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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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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要求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十四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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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處罰 |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集中消毒規定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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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處罰 | 對盜伐、濫伐林木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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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處罰 |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雙隨機一公開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
74 | 行政處罰 |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雙隨機一公開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
75 | 行政處罰 | 對大型宗教活動過程中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雙隨機一公開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
7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雙隨機一公開 | 市委統戰部(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
77 | 行政處罰 |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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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處罰 | 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捐贈的;組織、主持未經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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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處罰 | 對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傳教、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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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處罰 |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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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處罰 | 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七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2019年交通運輸部令第20號)第五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雙隨機一公開 | 市交通運輸局委托實施的行政處罰事項 |
82 | 行政處罰 |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14號)第五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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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處罰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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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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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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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雙隨機一公開 | |
87 | 行政處罰 | 對超過批準數量占用土地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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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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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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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處罰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進行開墾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九條、第五十七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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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處罰 | 對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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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處罰 |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五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1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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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年修訂)第二十條、第五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2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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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2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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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2011年1月8日修訂)第三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2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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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2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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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2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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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罰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條 | 1、立案責任:發現違法行為(其他機關移送的違法案件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處罰。 2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或有關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2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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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 | 共25項 | |||||||
1 | 行政給付 |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2 | 行政給付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補助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民政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印發的《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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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給付 | 參戰及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待遇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民政部印發的《關于落實優撫對象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民發﹝2007﹞102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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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給付 | 散居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民政部、財政部印發的《關于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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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給付 | 臨時救助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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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給付 | 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民政部等12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19﹞62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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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給付 | 自然災害民房恢復重建資金及災民基本生活補助資金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2010年7月8日國務院令第577號)第二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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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給付 |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第十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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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給付 |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初審、終止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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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給付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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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給付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52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12 | 行政給付 | 醫療救助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的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5﹞26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13 | 行政給付 | 優撫對象享受醫療保障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省衛生廳印發的《河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冀民﹝2007﹞57號)第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4 | 行政給付 |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補助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民政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2﹞255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5 | 行政給付 | “三屬”(烈士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待遇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實施<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辦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4﹞9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6 | 行政給付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條件的具體規定(試行)》(冀人口發﹝2008﹞16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7 | 行政給付 | 城鄉貧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8 | 行政給付 | 大學生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省教育廳等5部門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形勢下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9 | 行政給付 | 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規﹝2018﹞21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20 | 行政給付 |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規﹝2018﹞21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21 | 行政給付 | 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2018年)第二十五條 《河北省老年人優待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4﹞7號)第九條 省民政廳印發的《關于加快建立高齡老人生活補貼制度的指導意見》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22 | 行政給付 | 特殊困難老年人補貼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居家養老服務條例》(2016年)第七條、第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23 | 行政給付 | 教育救助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2015年)第三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24 | 行政給付 |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發放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國殘聯、財政部印發的《關于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的通知》(財社﹝2010﹞256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25 | 行政給付 | 農村危房改造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冀財社﹝2011﹞146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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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共15項 | |||||||
1 | 行政確認 | 子女生育登記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確認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準予確認的制發送達確認文書,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 5、事后監管責任:對獲得確認文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警告、責令第改正或撤銷確認文書的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導致相關人員權益或造成其他損害的; 4、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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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確認 | 群眾購買毒性中藥證明出具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3號)第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確認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準予確認的制發送達確認文書,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 5、事后監管責任:對獲得確認文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警告、責令第改正或撤銷確認文書的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導致相關人員權益或造成其他損害的; 4、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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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確認 | 婚育證明辦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2009年5月11日國務院令第555號)第七條、第八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確認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準予確認的制發送達確認文書,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 5、事后監管責任:對獲得確認文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警告、責令第改正或撤銷確認文書的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導致相關人員權益或造成其他損害的; 4、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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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確認 |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補辦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衛生健康委辦公室關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有關事項的通知》(冀衛辦﹝2019﹞5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確認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準予確認的制發送達確認文書,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 5、事后監管責任:對獲得確認文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警告、責令第改正或撤銷確認文書的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導致相關人員權益或造成其他損害的; 4、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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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確認 | 經濟狀況證明出具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2007年)第十五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告知申請人。 3、確認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準予確認的制發送達確認文書,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 5、事后監管責任:對獲得確認文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警告、責令第改正或撤銷確認文書的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導致相關人員權益或造成其他損害的; 4、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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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確認 | 兵役登記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征兵工作條例》(2001年修訂)第十二條《河北省征兵工作條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7 | 行政確認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原人口計生委辦公廳印發的《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規范(試行)》(人口廳發﹝2008﹞23號)第六條、第九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8 | 行政確認 | 農村獨生子女身份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優惠加分考生資格審查和公示辦法(暫行)》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9 | 行政確認 | 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病殘兒醫學鑒定管理辦法》(2002年1月18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7號)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10 | 行政確認 | 退役軍人優待證發放、審驗、更換的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2018年)第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1 | 行政給付 | 傷殘等級評定、補評、調整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條 《傷殘撫恤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五條、第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2 | 行政確認 | 就業失業登記證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18年修訂)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3 | 行政確認 |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的《關于印發<河北省就業創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規﹝2018﹞21號)第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4 | 行政確認 | 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條 《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第二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15 | 行政確認 | 鄉村建設規劃核實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七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需要現場檢查的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告知申請人。 3、確認責任:做出申請人是否通過確認的決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4、送達責任:準予確認的制發送達確認文書,需要按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的及時上報。 5、事后監管責任:對獲得確認文書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作出警告、責令第改正或撤銷確認文書的決定。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導致相關人員權益或造成其他損害的; 4、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從事認定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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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 | 共2項 | |||||||
1 | 行政獎勵 |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金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擴大試點工作方案》(冀政辦函﹝2005﹞27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2 | 行政獎勵 | 城鎮無業居民或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申請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其他權力 | 共6項 | |||||||
1 | 其他權力 | 業主委員會備案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物業管理條例》(2018年修訂)第十六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備案責任:對準許備案的,向申請人出具并送達同意備案的文書;對不準予備案的,向申請人出具并送達不予備案書面決定的,并說明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對業主委員會備案情況的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備案的; 3、未按照規定的標準辦理的; 4、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6、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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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權力 | 企業用工備案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關于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46號)《河北省勞動用工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冀勞社﹝2008﹞48號)第四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備案責任:對準許備案的,向申請人出具并送達同意備案的文書;對不準予備案的,向申請人出具并送達不予備案書面決定的,并說明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對企業用工備案情況的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備案的; 3、未按照規定的標準辦理的; 4、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6、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
3 | 其他權力 | 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河北省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設施農業 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冀自然資規〔2020〕3 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備案責任:對準許備案的,向申請人出具并送達同意備案的文書;對不準予備案的,向申請人出具并送達不予備案書面決定的,并說明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對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情況的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備案的; 3、未按照規定的標準辦理的; 4、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5、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6、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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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權力 |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初審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河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冀政﹝2011﹞68號)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有關政策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違反規定進行審查的; 3、在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4、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5、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鄉鎮審核轉報事項 |
5 | 其他權力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2019年)第二條、第三條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6 | 其他權力 |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受理 | 各鄉鎮人民政府 | 省政府印發的《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冀政發﹝2017﹞5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轉報責任: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轉報至市直主管部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及時轉報市直主管部門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線上線下不定期監督檢查 | 市直部門向鄉鎮延伸受理環節事項 |
以上合計:164項 |